服務

測試實驗

實驗室工作安全與作業守則

九十三年二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中心實驗室為配合各項試驗計畫能順利執行,並在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前題考量下,訂定本作業須知與工作守則,如中得停止其施作及相關實驗工作。

第二條
本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於勞工安全委員會討論後,由主任公告施行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適用對象:凡進入本中心實驗室,從事試驗計畫相關作業者,包括本中心人員、研究生、研究助理、來訪貴賓、承包商(含其聘僱之作業人員)等,均受本作業須知之規範。

第四條
作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三十分,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三十分止,如有特殊事由須延長作業時間或於假日作業者,須由計畫主時人具名,向實驗室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須在核准之時間與場所範圍內作業。(申請表格:假日期間進入實驗廠區申請表)

第五條
服裝儀容:進入實驗室作業區後,所有工作人員均須配戴安全帽,不得穿著短褲、涼鞋等有違作業安全之行為。

第六條
環境衛生:凡利用本實驗場從事加工、製作、試體測試等作業,相關人員須在每日作業時間截止前將環境清潔,並於計畫完成後,負責將所使用區域內環境加以整理整頓,並做好資源回收與垃圾分類。

第七條
進出管制:人員均由大門進出,訪客須先照會本中心接待人員,請勿逕行進入實驗室,非實驗室人員不得擅自開啟鐵捲門。

第八條
人員於實驗室工作時 ,務必集中精神,專心一致。

第九條
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如著火、灼傷、爆炸、割傷等,切勿驚慌,應鎮定處理、迅速報告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相關人員處理之。若引起火災應立即以 119 電話通知消防隊。

第十條
人員於實驗室工作時,須了解實驗室環境,例如滅火器、急救箱等存放位置,並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
定期對相關作業人員施予安全衛生教育及在職訓練。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現場進行電氣焊接或氣體切割時,必須備妥防火石綿布遮蔽附近之設備,作業區域週邊須有滅火器,作業人員應有合乎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之防護裝備。

第十三條
使用氣體切割設備如氧氣、乙炔鋼瓶等須予以固定,以防止其傾倒造成危險。

第十四條
從事高空作業時,須慎選適當之昇降設備加以輔助,作業人員須配掛符合安全法規之安全索及防墜落防護裝置。

第十五條
實驗室中之起重機、堆高機、昇降機等設備,均須由受過相關訓練課程之技術人員操作,未經訓練之作業人員不得自行操作,且使用該設備時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載。

第十六條
從事吊掛作業前須確實檢查吊具有無變形,防脫鉤裝置功能是否正常,作業區域內有無其他障礙物或人員,同時必須開啟警報聲響以維護安全。

第十七條
起重機於每日操作前須先行檢查功能動作是否正常,包括捲揚、走型、煞車等,每週、月須執行初級保養與檢查,每兩年須施行全負載定期檢驗。

第十八條
使用切削機具加工時,須將加工物件加以固定以防止其扭轉,作業人員須有適當防護裝備,例如眼、手部防護鏡等。

第十九條
使用預力設備時,須檢查桿件有無變形,人員不得位處於桿件正後方。

第二十條
安裝油壓管路時,須先確認油壓泵在關機狀態,並將安全閥門關閉以確保作業安全。

第二十一條
油壓致動器啟動前,須先行確認所有控制線路是否正常無誤,同時須預設適當之安全上下限,以防止當不正常狀況發生時可自行中斷油壓,在控制台週邊亦須備有緊急停止開關。

第二十二條
電氣設備,如電源線、電焊機(須有斷路開關)在使用電源前,須檢查適當之接線位置,以避免同一迴路負載過大。並作好絕緣防護,插頭、開關等應遠離水源,以避免漏電危險。

第二十三條
所有人員於實驗執行中不得靠近實驗試體查視或拍照。

第二十四條
作業期間,所有作業人員均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執行之。


三軸向地震模擬振動台使用要點

一、系統規格

振動台性能表

項目 規格
最大載重 (公斤)
Maximum Specimen Weight (kg)
50,000
最大扭矩 (公斤-公尺)
Overturning Moment (kg-m)
150,000
頻率範圍 
Frequency Range (Hz)
最大值
Maximum
50
最小值
Minimum
1
最大位移量
Max. Displacement (mm)
縱軸 (X向)
Longitudinal
±250
橫軸 (Y向)
Lateral
±100
垂直軸 (Z向)
Vertical
±100
最大速度
Max. Velocity (mm/sec)
縱軸 (X向)
Longitudinal
±1,000
橫軸 (Y向)
Lateral
±600
垂直軸 (Z向)
Vertical
±500
最大加速度
Max. Acceleration (g)
縱軸 (X向)
Longitudinal
2
橫軸 (Y向)
Lateral
1.5
垂直軸 (Z向)
Vertical
1
振動台尺寸
Table Size
5m x 5m
系統供油
System Flow
電動引擎2台
Electric Pump x 2
380GPM (1436LPM)
柴油引擎3台
Diesel Pump x 3
900GPM (3402LPM)
反力質塊
Reaction Mass
尺寸 (長x寬x高)
Size (L x W x H)
16m x 16m x 7.6m
重量
Weight
4,000 ton
空氣彈簧組
Air Bag Assemblies (96 sets)
42 ton/set
(at 126 psi)
阻尼彈簧組
Damper Assemblies (80 sets)
二、申請程序
  1. 填妥申請表格。
  2. 請於使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3.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1.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2.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3.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4.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5.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6.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1. 國科會計畫享有特殊費率,申請時應檢附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以資證明。
  2.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減震消能元件測試系統使用要點

一、系統規格

減震消能元件測試系統性能表

Force (kN)

± 1950

Stroke (mm)

± 670

Displacement Sensor

LVDT

S/V

gpm

1600

Load Cell

Type

661.36E-05

Capacity (kN)

± 2500

Serial Number

1047709

Actuator

Part Number

2000 kN

Serial Number

10481458

二、申請程序
  1. 填妥申請表格。
  2. 請於使用前二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3.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1.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2.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3.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4.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5.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6.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1. 國科會計畫享有特殊費率,申請時應檢附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以資證明。
  2.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校正實驗室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使用要點

一、系統規格

請參閱下列表一。

二、申請程序
  1. 填妥申請表格。
  2. 請於使用前二週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3.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1.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2.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3.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4.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5.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6.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1. 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基本校正頻率點數為 5 點,可由委託顧客任選,基本費用為新台幣 5,000 元。本實驗室經 TAF 認證之頻率點為:0.8 Hz, 1 Hz, 2 Hz, 5 Hz, 8 Hz, 10 Hz, 15 Hz, 20 Hz, 30 Hz, 40 Hz, 50 Hz, 70 Hz。
  2. 若委託人需加增校正頻率點,每加增一頻率點,加收新台幣 1,000 元。
  3. 每批校正之頻率點若超過 25 個,則總價可再打9 折,若是大量校正,則費用經長官討論後再另外協議。
  4. 若是特殊的校正案 (不出具 TAF logo,但非標準校正流程與方法,如:比對校正,或是須另外使用資料擷取系統、其它儀器、分析方式…等),則基本點數為 5 點,費用為 10,000 元,每增加一頻率點,加收新台幣 2,000 元,若頻頻率點超過 25 個,則參考第 3 點內容,以上均未含稅。
頻率 (Hz)
振幅 (m/s2)
0.8
0.5
1
1
2
1.5
5
5
8
5
10
5
15
5
20
5
30
5
40
5
50
5
70
5

(表一)校正實驗室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校正頻率範圍


反力牆與強力地板實驗系統

一、系統規格

請參閱下列表一。

二、申請程序
  1. 填妥申請表格。
  2. 請於使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3.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1.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2.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3.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4.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5.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6.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1. 國科會計畫享有特殊費率,申請時應檢附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以資證明。
  2.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 反力牆強度
    • 一般情形
      本中心反力牆之彎矩強度如下所示:

    牆高 (m)

    基部彎矩強度(T-m/m)

    15

    1500

    12

    1200

    9

    750

    6

    500

    (表一)反力牆與強力地板強度規格

    • 極限情形
      為一般使用之1.7倍,但須特別審查核可後,方得規劃實驗。 上述之設計強度均是以對應牆高之最上緣每隔3m承受250T之水平作用力為計算基準。
  • 強力地板強度
    • 總體強度 除受反力牆傳遞之設計作用力,並能承受在強力地板兩水平方向每隔3m施加垂直於地板面之100T荷重,以及周圍實驗室柱所傳遞來之自重,荷重、風力及地震力。
    • 局部強度 反力地板上每單一錨定螺柱孔之貫穿破壞強為550T,實際錨定時應使用適當錨定墊片,以免發生局部混凝土承壓破壞。